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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许可 |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9-19 14:08:19 关键字:BA13-F0100-2006-006 点击数:2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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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三条;
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三、程序:
1、采矿权设立。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矿管处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填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准备有关批准文件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矿管处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延续。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将《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有关资料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矿管处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申报条件及材料:
1、采矿权设立。
(1)采矿登记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4)矿区范围图;
(5)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7)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8)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采矿权变更。
(1)变更采矿登记的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资料;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采矿权延续。
(1)延续采矿登记的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具备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条件;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承诺期限:40日
六、责任处室:矿产资源管理处
七、实施机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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