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无锡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第64号 |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8-6-23 13:35:15 关键字:BA13-E0103-2008-062 点击数:727 |
|
|
无锡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008)第64号
2008年06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函[2008] 0082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11.1705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鸿桥拆迁安置房二期地块
二、征用土地位置:地定3202112008A0009号
东至:规划道路 南至:规划道路
西至:规划道路 北至:鸿桥村村委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蠡园街道鸿桥村0.2131公顷、其中耕地: -- 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安置补助费
标准 |
|
耕
地 |
菜地 |
|
|
|
|
旱地 |
|
|
|
|
水稻田 |
|
|
|
|
林地 |
|
|
|
|
园地 |
|
|
|
|
其它农用地 |
|
|
|
|
养殖水面 |
|
|
|
|
交通用地 |
|
|
|
|
村庄工矿用地 |
0.2131 |
|
|
|
未利用土地 |
|
|
|
(二)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按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蠡园街道 鸿桥村
|
06月23 日
07月23 日 |
鸿桥村村委 |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按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8年06月23 日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