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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指南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说        明
备  注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苏土计(95)63号、苏价涉(95)155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发(2002)105号
征地总费用(税不进入基数)的2~3%
用地单位和个人
1、在基数难以计算时可按土地最低保护价计收。标准:城区用地500元∕M2;滨湖区农用地120元/M2。  
2、县城及以下非农业用地3%,省辖市城区内2%。
3、通过行政划拨所取得国有土地征收用地管理费标准:单位用地10.64元∕M2 (按无锡市土地最低保护价计收);个人用地0.7元∕M2.
4、对列入国企改革显化土地资产用地单位免征.  
5、对商品房建设用地按1.4%征收。
 
用途变更费
苏土计(95)63号、苏价涉(95)155号
1~2元∕M2
用地单位和个人
1、在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执行2元∕M2;在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时执行1元∕M2
2、土地用途变更征收用途变更费。如权属发生变化,用途不变的不得征收。
 
农业重点建设资金
苏政办发(95)62号
国发(1997)7号
苏政发(2002)105号
2400元∕亩
用地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
1、除省级高速公路、飞机场的特大建设工程,经省政府批准减免外,其余一律不减免。
2、对利用城市存量土地,盘活资产、实行增资减债,安置职工用地免征。  
3、对高教事业用地实行减半征收。
此项资金代省政府征收。
土地出让金
苏财预(2002)47号、
财综字(95)10号苏土计(95)63号苏价涉(95)155号 ,苏政办发(2004)104号、苏财综(2007)25号
按合同协议价或公开出让成交价
土地受让者
1、出让业务费按出让金总额2%提取(2007年出让地块,按出让金总额1%提取)。
2、平均收益按13.5元/㎡提取(城区、滨湖区、新区)。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总成交价5%提取。
4、征地后立即出让的不收征(拨、使)用地管理费,跨年度征用后出让征收管理费和出让业务费。
5、对确属经济适用房建设出让用地按出让金总额的50%征收。
此项资金代市政府征收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苏财综(94)183号苏价涉(94)306号苏土计(94)128号
       
  1、城镇国有土地30元∕M2
  2、国有荒山、荒滩、荒地7.5元/M2
   3、城镇以外的其它国有土地15元/M2
   4、划占撤销村组建制后剩余的国有土地15元/M2
   5、国家或集体逐年交纳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0.7元/M2
用地单位和个人
1、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按市政府(99)184号文件中规定办理免交手续。
2、农民宅基地免缴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经营性质用地除外)。
此项资金代市政府征收
土地登记费
苏价房(99)134号、苏财综(99)81号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面积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面积在2500M2(含2500 M2)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在500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面积在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用地单位或个人
1、初始登记、出让使用权登记、租赁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按标准征收,名称、地址变更登记按标准10%—25%征收。
2、注销土地登记不收费。
 
 
土地证书工本费
苏财综(2004)63号
普通证书每本5元
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
用地单位和个人
由个人自愿选择
 
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
锡价服(2004)323号
按文件执行
交易单位和个人
 
 
新增建设用用费
国发(2006)31号
42—80元/M2
其中:
1、市区、原郊区、新区、马山80元/M2
2、江阴市56元/ M2
3、锡山区48元/ M2
4、惠山区48元/ M2  
5、宜兴市42元/ M2
6、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予以免征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缴中央财政30%
省级财政10%
市、市(县)财政60%
此项资金代国家、省政府征收
土地闲置费
苏价服(2004)494号、苏国土资发2004)437号、苏财综(2004)167号锡价服2005)60号
按文件标准执行
用地单或个人
 
 
土地复垦费
苏土计(95)63号、苏价涉(95)155号、苏政发(1999)8号
2000元/ 亩
用地单位或个人
征用农田保护区土地
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承担复垦任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耕地开垦费
苏政办发(2006)32号
8667元/ 亩(13元/M2)
用地单位或个人
基本农田区上浮40%
此项资金代省级征收
锡政办发(2002)102号
1200元/亩(增收)
广益镇、扬名镇、山北镇、黄巷镇、河埒镇、蠡园镇、东绛镇、雪浪镇、南泉镇、华庄镇工业园区以外的村。
临时用地管理费
苏价涉(1993)219号、苏财综(1993)199号
国家建设1.5元/M2
经营性用地3元/ M2
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有土地年租金
锡价房(99)28号、锡财综(99)30号、锡国土发(99)22号、锡政办发(99)17号
按文件标准执行
将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经营性)的土地使用者
可申请减免年租金范围:
1、国家机关行政经费不足单位。
2、特困企业。
3、下岗职工、民政部门救济对象及家庭特困户。
此项资金代市政府征收
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费
苏价房(99)134号、苏财综(99)81号
18元/户
城镇居民
 
 
补缴土地出让金
锡房联(2002)6号
63元/M2
卖方人
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上市交易应补缴出让金
此项资金代市政府征收
代收有关建设规费
锡房联(2002)6号
138元/M2
卖方人
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上市交易按房屋建筑面积补缴有关建设规费
此项资金代市政府征收
采矿登记费
价费字(1987)59号
苏政发(1989)110号
大型矿山500元
中型矿山300元
小型矿山200元
变更并采范围或变更采矿方式50元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令(1994)150号
省人民政府令(1994)48号
苏财预(1996)15号
按文件规定执行
采矿权人
销售额的2%
 
采矿权使用费
苏财综(1999)220号
1000元/KM2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小于等于0.5KM2的收取500元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无锡市崇宁路77号     邮政编码: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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