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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文件依据 |
收费标准 |
征收对象 |
说 明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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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
苏土计(95)63号、苏价涉(95)155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发(2002)105号 |
征地总费用(税不进入基数)的2~3% |
用地单位和个人 |
1、在基数难以计算时可按土地最低保护价计收。标准:城区用地500元∕M2;滨湖区农用地120元/M2。
2、县城及以下非农业用地3%,省辖市城区内2%。
3、通过行政划拨所取得国有土地征收用地管理费标准:单位用地10.64元∕M2 (按无锡市土地最低保护价计收);个人用地0.7元∕M2.
4、对列入国企改革显化土地资产用地单位免征.
5、对商品房建设用地按1.4%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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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变更费 |
苏土计(95)63号、苏价涉(95)155号 |
1~2元∕M2 |
用地单位和个人 |
1、在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执行2元∕M2;在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时执行1元∕M2。
2、土地用途变更征收用途变更费。如权属发生变化,用途不变的不得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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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重点建设资金 |
苏政办发(95)62号
国发(1997)7号
苏政发(2002)105号 |
2400元∕亩 |
用地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 |
1、除省级高速公路、飞机场的特大建设工程,经省政府批准减免外,其余一律不减免。
2、对利用城市存量土地,盘活资产、实行增资减债,安置职工用地免征。
3、对高教事业用地实行减半征收。 |
此项资金代省政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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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
苏财预(2002)47号、
财综字(95)10号苏土计(95)63号苏价涉(95)155号 ,苏政办发(2004)104号、苏财综(2007)25号 |
按合同协议价或公开出让成交价 |
土地受让者 |
1、出让业务费按出让金总额2%提取(2007年出让地块,按出让金总额1%提取)。
2、平均收益按13.5元/㎡提取(城区、滨湖区、新区)。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总成交价5%提取。
4、征地后立即出让的不收征(拨、使)用地管理费,跨年度征用后出让征收管理费和出让业务费。
5、对确属经济适用房建设出让用地按出让金总额的50%征收。 |
此项资金代市政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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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
苏财综(94)183号苏价涉(94)306号苏土计(94)128号 |
1、城镇国有土地30元∕M2
2、国有荒山、荒滩、荒地7.5元/M2
3、城镇以外的其它国有土地15元/M2
4、划占撤销村组建制后剩余的国有土地15元/M2
5、国家或集体逐年交纳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0.7元/M2 |
用地单位和个人 |
1、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按市政府(99)184号文件中规定办理免交手续。
2、农民宅基地免缴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经营性质用地除外)。 |
此项资金代市政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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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费 |
苏价房(99)134号、苏财综(99)81号 |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面积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面积在2500M2(含2500 M2)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在500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面积在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1、初始登记、出让使用权登记、租赁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按标准征收,名称、地址变更登记按标准10%—25%征收。
2、注销土地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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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工本费 |
苏财综(2004)63号 |
普通证书每本5元
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 |
用地单位和个人 |
由个人自愿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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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 |
锡价服(2004)323号 |
按文件执行 |
交易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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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用费 |
国发(2006)31号 |
42—80元/M2
其中:
1、市区、原郊区、新区、马山80元/M2
2、江阴市56元/ M2
3、锡山区48元/ M2
4、惠山区48元/ M2
5、宜兴市42元/ M2
6、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予以免征 |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 |
应缴中央财政30%
省级财政10%
市、市(县)财政60% |
此项资金代国家、省政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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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苏价服(2004)494号、苏国土资发2004)437号、苏财综(2004)167号锡价服2005)60号 |
按文件标准执行 |
用地单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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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
苏土计(95)63号、苏价涉(95)155号、苏政发(1999)8号 |
2000元/ 亩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征用农田保护区土地
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承担复垦任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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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
苏政办发(2006)32号 |
8667元/ 亩(13元/M2)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基本农田区上浮40% |
此项资金代省级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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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政办发(2002)102号 |
1200元/亩(增收) |
广益镇、扬名镇、山北镇、黄巷镇、河埒镇、蠡园镇、东绛镇、雪浪镇、南泉镇、华庄镇工业园区以外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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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费 |
苏价涉(1993)219号、苏财综(1993)199号 |
国家建设1.5元/M2
经营性用地3元/ M2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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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年租金 |
锡价房(99)28号、锡财综(99)30号、锡国土发(99)22号、锡政办发(99)17号 |
按文件标准执行 |
将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经营性)的土地使用者 |
可申请减免年租金范围:
1、国家机关行政经费不足单位。
2、特困企业。
3、下岗职工、民政部门救济对象及家庭特困户。 |
此项资金代市政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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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费 |
苏价房(99)134号、苏财综(99)81号 |
18元/户 |
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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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土地出让金 |
锡房联(2002)6号 |
63元/M2 |
卖方人 |
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上市交易应补缴出让金 |
此项资金代市政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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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有关建设规费 |
锡房联(2002)6号 |
138元/M2 |
卖方人 |
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上市交易按房屋建筑面积补缴有关建设规费 |
此项资金代市政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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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登记费 |
价费字(1987)59号
苏政发(1989)110号 |
大型矿山500元
中型矿山300元
小型矿山200元
变更并采范围或变更采矿方式50元 |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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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令(1994)150号
省人民政府令(1994)48号
苏财预(1996)15号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采矿权人 |
销售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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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 |
苏财综(1999)220号 |
1000元/KM2 |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
小于等于0.5KM2的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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